四川省地理信息产业协会章程
(2026年8月26日四川省地理信息产业协会第三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四川省民政厅核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四川省地理信息产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四川省。
第二条 本会性质:由四川省境内的测绘地理信息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支持测绘地理信息事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是经依法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非营利性的全省性、行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重大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坚持社会组织的政治性、社会性、公益性和非营利性,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安全风险,在加强自身建设同时,积极发挥社会组织能动性,主动投身公益慈善事业,助力四川社会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进行测绘地理信息管理,为测绘地理信息产业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和协商解决共同关心的问题,协助建立规范的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秩序,提高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促进全省测绘地理信息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是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本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开展地理信息产业政策分析、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为政府决策提供建议;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立法调研、论证工作。
(二)服务会员,协调关系,为会员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引导会员创新发展,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
(三)开展地理信息产业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会展招商等活动;开展法规政策和技术咨询;组织面向会员单位的有关培训;开展地理信息新技术(标准)推广应用、组织对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鉴定,推动测绘地理信息技术应用及成果转化。
(四)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地理信息产业服务团体标准和规范,协助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监管,督促会员单位依法经营,指导会员单位改善生产经营管理和技术进步;建立测绘地理信息专家库;表彰先进会员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进行惩戒。
(五)调查分析测绘地理信息产业发展需求,组织开展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提出立项建议,协助项目申报工作。
(六)代表会员单位向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合理要求,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与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
(七)开展行业自律,建立自律机制,配合业务主管单位加强行业信用监管,维护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八)开展产业宣传;面向会员单位开展地理信息普法教育及技术培训和就业服务;建立地理信息产业人才信息平台,促进人才合理流动。
(九)指导会员单位完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组织贯彻实施国家、产业技术标准及质量管理标准与规定,协助规范会员测绘地理信息质量行为;严格依照相关规定,在会员中开展评比表彰活动。
(十)承担业务主管单位委托的其他事务。
第九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以单位会员为主。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测绘地理信息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为在川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
(五)个人会员为在川生活工作的中国内地公民。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的质询权。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无故不缴纳会费、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1次。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数的三分之一,且为单数。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一半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调整或增补理事,总数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且为单数。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测绘地理信息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大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秘书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二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内设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四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九条 本会在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分支机构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字样结束,代表机构以“联络处”“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赞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制定薪酬管理办法并执行。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会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或无法按照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投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6年8月26日第三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