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理信息产业协会会员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秩序,促进测绘地理信息市场规范发展,保障测绘地理信息从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四川省地理信息产业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的宗旨:加强我省测绘地理信息企、事业单位依法合规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抵制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建立自律机制,树立行业良好形象,推进测绘地理信息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我省测绘地理信息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三条  本公约的基本原则:从事测绘地理信息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循依法、公平、诚信、文明的原则,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强化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维护行业声誉、行业利益、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执行成果优质、高效便捷、价格合理的服务准则。

第二章  会员规约

第四条  会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积极推广测绘地理信息高新技术,提高单位技术装备水平、科技创新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第五条  会员单位应当加强团结、互助、协调、自律,相互尊重,优势互补,共同维护行业声誉,发挥行业整体优势。

第六条  遵守协会章程及相关制度,认真履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积极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支持协会工作,关心协会发展建设,按时缴纳会费,自觉维护协会的团结,共同维护本行业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第七条  坚持做到依法测绘、合法经营,在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项目,不涂改、出租、转借、转让测绘资质证书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测绘项目,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

第八条  坚决反对恶性竞争、低价竞争、扰乱测绘地理信息市场行为。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承发包价格,国家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在保证测绘成果质量的前提下,按市场原则自主定价。对行业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要自觉抵制,并积极向协会或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第九条  实施测绘项目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数据的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第十条  积极推行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标准,建立健全测绘地理信息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成果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并对完成的成果质量负责。

第十一条  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保护本行业的知识产权,不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的科研开发成果。不得以任何形式诋毁和损害同行的商业信誉和服务信誉。

第十二条  依法履行测绘成果汇交义务,积极推进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数据的共建共享。

第十三条  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测绘地理信息市场、成果及质量、价格、保密等方面的监督管理。积极配合和支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的行业监督检查、行业统计、政策调研等活动。

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应当主动承担维护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秩序义务,不与甲方签订虚假合同。对甲方违反招投标、政府采购和测绘地理信息法律法规行为,及时善意提出整改意见,并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提倡团结、互助、协调、自律、共赢的和谐发展方向,对行业发展中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发挥行业整体优势,加强沟通,促进会员之间在信息共享、项目合作、技术交流等方面实现互惠互利、共同发展。对行业发生的纠纷,会员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通过协商形式加以解决,也可以请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调解。

第十六条  积极支持推进测绘地理信息信用体系建设,按要求认真报送信用信息,并对所报送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协会在省地理信息局的指导下,根据《章程》和本公约的规定,依法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公约的组织实施、督导、检查和日常工作;

(二)负责传递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

(三)负责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反映行业的合理建议和诉求、反映会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维护行业的正当利益;

(四)负责协调利益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协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日常接待和受理有关单位与个人的来信来访,并做好处理、协调工作。

第十八条  违反本公约,涉及法律、法规的由协会秘书处提交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违反本公约,未涉及法律、法规的由协会秘书处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协调,提出处理意见,视其情节轻重,由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给予以下惩戒:

(一)行业内通报批评或警告;

(二)媒体或协会网站公布其违约行为;

(三)取消当年行业评优评先资格;

(四)取消协会会员资格;

(五)通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建议降低信用评价等级,列入行业从业单位黑名单等,予以惩处。

第二十条  为促进本公约的执行,协会定期组织评比活动。对执行公约好的单位,在行业内进行表彰和奖励,对执行情况不好的会员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其结果记入诚信记录档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适用于已加入四川省地理信息产业协会的各会员单位。会员单位可以在本公约实施过程中,对不完善之处提出书面修改意见,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后修改补充。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经四川省地理信息产业协会第一届第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自2016年3月1日起实行。公约的修改、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由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