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省地理信息产业协会纠纷调解制度(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6/9/7 9:42:18 作者: 浏览次数:122 分享:

各会员单位:

《四川省地理信息产业协会纠纷调解制度(试行)》已于2026年9月4日经第三届第一次常务理事会审议并表决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认真学习,并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四川省地理信息产业协会纠纷调解制度(试行)

 

四川省地理信息产业协会

2026年9月7日

 

四川省地理信息产业协会纠纷调解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地理信息产业协会(以下简称 "协会")行业纠纷调解工作,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和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及协会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协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专业高效、便民利民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疏导劝解、政策宣讲、专家会商等非诉讼方式,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化解行业纠纷,维护行业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协会会员之间,以及会员与非会员民事主体之间因行业经营、交易、服务等活动引发的民事权益纠纷,包括但不限于:

(一)合同履行纠纷,如交易结算、服务质量、违约责任等;

(二)知识产权纠纷,如行业内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

(三)竞争纠纷,如不正当竞争、商业诋毁等;

(四)其他依法可以调解的行业民事纠纷。

第四条 本制度不适用于涉及犯罪、行政争议或者依法应当先行仲裁、诉讼的纠纷。

第五条 调解原则

(一)自愿原则:当事人自主决定是否申请调解、是否达成协议,不受强迫;

(二)合法原则:调解程序和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中立原则:调解员保持客观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

(四)保密原则:对调解过程、当事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高效原则:简化流程、缩短时限,快速化解纠纷。

第二章 调解机构

第六条 设立协会纠纷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作为行业调解常设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修订调解制度及相关规则;

(二)受理、审查调解申请,指派调解员或者组建临时调解小组;

(三)组织开展调解工作,监督调解程序规范运行;

(四)督促调解协议履行,开展调解效果回访;

(五)总结调解工作经验,开展典型案例宣传和业务培训。

第七条 调解委员会由协会负责人组成,会长任调解委员会主任,秘书长任副主任。

第八条 调解委员会下设调解中心,具体由秘书处承担日常工作,包括:

(一)接收、审核调解申请材料;

(二)联络当事人和调解员,安排调解日程;

(三)制作、送达调解文书;

(四)管理调解档案和统计报表;

(五)组织调解员培训和业务交流。

第三章 调解员管理

第九条 调解员或调解小组可由调解委员会成员与协会秘书处成员组成,也可根据需要邀请中立的第三方会员单位人员组成,必要时邀请法律专业人士和行业主管部门参与。

第十条 调解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良好;

(二)具备本行业专业知识、政策法规或者调解技能;

(三)热心调解工作,沟通协调能力强;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调解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且无其他不适宜担任调解员的情形。

第十一条 调解员守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公正履行调解职责;

(二)不得私自接受调解委托,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当事人财物;

(三)与纠纷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调解情形的,应当主动回避;

(四)不得泄露调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未公开信息;

(五)不得诱导、强迫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六)参加调解委员会组织的培训。

第四章 调解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与受理

(一)申请方式:当事人可以书面、线上平台或者口头方式向调解中心提出申请。书面申请应当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基本信息、纠纷事实与理由、调解请求和证据材料等;口头申请由调解中心记录,并经申请人确认。

(二)受理审查:调解中心收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救济途径。

(三)一般不予受理情形:

1.当事人无具体调解请求或者事实依据的;

2.一方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的;

3.纠纷已进入诉讼、仲裁程序,或者已作出生效裁判的;

4.涉及违法犯罪或者公共利益的;

5.其他不适宜调解的情形。

第十三条 调解准备

(一)指派调解员: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调解中心根据纠纷类型和复杂程度,指定1名独任调解员或者3名调解员组成调解小组,其中1人为组长;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调解员名单后3个工作日内申请回避,理由成立的,予以更换。

(二)材料送达:调解中心将调解申请书副本、调解员名单、调解规则等材料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

(三)确定调解方式:可以采取线下座谈、线上视频、电话沟通等方式;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调解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行业专家参与论证。

第十四条 调解实施

(一)调解时限:普通程序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调解;复杂纠纷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延长15日;逾期未达成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二)简易程序: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简单纠纷,适用简易程序,由1名调解员在15日内完成调解,可以采取快速协商、当场调解等方式。

(三)调解流程:

1.调解员核对当事人身份,告知权利义务和调解纪律;

2.当事人陈述事实、举证质证,调解员引导双方平等协商;

3.调解员依据法律法规、行业规则和公平原则,提出调解建议;

4.达成一致的,制作调解协议书;未达成一致的,可以终止调解或者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

第十五条 调解协议

(一)协议内容:应当载明当事人基本信息、纠纷事实、调解结果、履行期限和方式等,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

(二)协议效力: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需要司法确认的,当事人可以自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赋予强制执行力。

(三)履行监督:调解中心在协议履行期限届满后15日内进行回访,督促履行;一方不履行的,告知另一方可以申请司法确认或者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

(一)达成调解协议并签署的;

(二)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书面申请终止的;

(三)调解期限届满未达成协议的;

(四)当事人隐瞒重要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妨碍调解的;

(五)纠纷已进入诉讼、仲裁程序的;

(六)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第十七条 终止调解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 保障机制

第十八条 经费保障

(一)经费来源:协会会费、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社会捐赠,以及按规定收取的调解服务费;

(二)经费用途:邀请的调解员劳务报酬、培训、场地设备、信息化建设等;

(三)财务管理:经费纳入协会统一核算,专款专用,接受协会财务监督和相关部门审计。

第十九条 场地与信息化

(一)设立固定调解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和录音录像设施;

(二)建立线上调解平台,提供申请、材料提交、调解沟通等便捷服务;

第二十条 联动机制

(一)与仲裁机构建立仲调对接机制,支持当事人将调解协议转化为仲裁裁决;

(二)与行业主管部门、行政调解机构建立信息共享和纠纷移送机制,形成调解合力。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四川省地理信息产业协会纠纷调解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修订需报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协会2026年9月4日第三届第一次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